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股份转让”同样是考生在日常生活中较少接触到的范畴,理解会存在生疏。知识点并不难,同学们可以通过做例题来具体化。 另外,通过以往经济法的学习和积累,攻克此节内容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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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与回购
【知 识 点】
股份转让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份转让的限制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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