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知情权”涉及内容不难但容易记错记混,从面授集训基础班精讲的讲义中总结出来的表格可以知道,多选题考核的适配度非常高。建议考生举一反三,反复练习,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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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
【知 识 点】
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5)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022年案例分析题)
(2)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知情权
查阅权的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股东名册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股东会会议记录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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