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章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学习时需要掌握这里的知识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游刃有余。更多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备考重点汇总>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 识 点】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
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张文辉老师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张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封闭集训考前逆袭提分冲刺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扫码加微领取更多干货资料>>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 其中经济法科目尤为注重检验考生的理解深度与记忆能力。备考期间,建议大家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积极归纳总结要点,运用对比法强化记忆。同时,请合理规划复习时间,紧密围绕教材及考试大纲,确保每个知识点都能透彻理解与掌握。在此,财科学校预祝所有考生备考顺利,考试取得优异成绩!注会考前冲刺提分班更新!>>>
(本文由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