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常为主观题考核备选,历年分值约10分,需重视。特别是“票据权利取得”,近年在案例分析中频繁出现(如2018、2020、2022年),为备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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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 识 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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