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国内信用证”时,需特别注意一核心要点:承兑人无权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此原则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为高效掌握该章节,强烈推荐结合张文辉老师的面授集训基础课程精讲内容,通过其系统化的总结与梳理,将复杂知识点条理化、清晰化,助力你轻松构建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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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非票据结算方式
【知 识 点】
国内信用证
1.信用证的特征
(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2)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解释: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
(6)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2.开证
(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3.保兑
(1)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
(2)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责任。
4.转让
(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5.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6.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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