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关于“银行本票”的内容,涵盖了多项关键填写细节,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其制式规范。这些基础知识不仅是财税从业者的必备技能,也对未来工作中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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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票和银行本票
【知 识 点】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解释:
(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银行自己是付款人。
解释: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2、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本票01
解释: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银行本票和汇票不能授权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3、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本票02
解释:
对于银行本票而言,由于出票银行(已经作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是主债务人,持票人对出票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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