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章的“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是近几年客观题的热门考点。2023年既考核过单选也出现在了多选的考题中。对于客观题的复习,建议考生要注重细节,认真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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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知 识 点】
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1.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3.产权登记的程序
(1)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者社团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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