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基础关系对行为效力的影响”时,需关联关键知识:票据权利义务严格遵循文义性,即仅依据票据记载的文义确定,排除文义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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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 识 点】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2)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租金、偿还借款等。(2023年案例分析题)
(3)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付款资金的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3.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票据行为有效。
4.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2)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2015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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