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中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是重要指数二星级的知识内容。建议在理解各权利概念后,理解背后的成立条件,再去记忆和区分诉讼时效。 建议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巩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留置权
【知 识 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1.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留置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质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抵押权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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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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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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