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
【知 识 点】
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2)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014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4)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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