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探讨抵押权时,首要掌握抵押的基本概念:抵押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给予债权人。一旦债务到期未偿或发生约定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该财产中受偿。此中,提供抵押的称为抵押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为抵押权人,而用作担保的资产即为抵押财产。深入理解抵押及其财产等细节,是掌握本章内容的关键。
推荐:2024年注会经济法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班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解释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上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张文辉老师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张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封闭集训考前逆袭提分冲刺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扫码加微领取更多干货资料>>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定于8月23-25日举行,其中经济法科目尤为注重检验考生的理解深度与记忆能力。备考期间,建议大家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积极归纳总结要点,运用对比法强化记忆。同时,请合理规划复习时间,紧密围绕教材及考试大纲,确保每个知识点都能被透彻理解与掌握。在此,财科学校预祝所有考生备考顺利,考试取得优异成绩!注会考前冲刺提分班名师助你高效备考!>>>
(本文由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