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核心涵盖“动产质押”,此概念至关重要。动产与不动产虽均可抵押,但质押则细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简而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若债务到期未偿或触发质权实现条件,债权人有权优先就该动产受偿。此过程中,提供动产的一方为出质人,接受并占有动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而动产本身即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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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质权
【知 识 点】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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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1)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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