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抵押物出租”与其他知识点相似,需特别注意关系人行为及时间节点。借款期限与租期时间需综合考虑,此部分常作为多选题考核点,同学们务必细致梳理,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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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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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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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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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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