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知 识 点】
债权人撤销权
1.可以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
“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规定的70%、30%的限制。(2024年调整)
解释: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24年新增)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处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和管辖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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