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知 识 点】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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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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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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