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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知 识 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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