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的物权变动
【知 识 点】
动产的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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