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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知 识 点】
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相对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的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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