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第十一单元聚焦于“人保+物保”议题,为本章核心内容,历年(2021-2023年)均作为案例分析题考点出现,且2024年更添新内容。依据“重者恒重,逢新必考”的注会考试原则,本节内容要求同学们给予极高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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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担保的并存
【知 识 点】
人保+物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
之所以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是因为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又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如果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保证人必然再向债务人追偿,其仍然可能要就债务人的物保变价求偿,会造成较多资源浪费。在债务人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也应同样处理,除非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4年新增)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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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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