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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知 识 点】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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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的问题,但不能延长;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的问题,但可以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VS最长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 |
最长诉讼时效 |
是否适用中止的规定? |
√ |
× |
是否适用中断的规定? |
√ |
× |
是否适用延长的规定? |
× |
√ |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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