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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知 识 点】
意思表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释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授予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5、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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