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聚焦于“出资形式”的多样性,考生需精准掌握各类出资形式的概念,以便在考核中准确筛选与判断。为避免混淆与错误,建议强化练习,多做习题,以深化理解并巩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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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1.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形式:
1、通常以主观题形式考核,可能涉及客观题
2、主观题中,票据抗辩为历年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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