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财务报告
本章内容较多较为重要,预计分值为5分左右。考察形式主要为客观题,重点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关联方关系认定、报告分部认定、中期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报表概述;
(2)资产负债表;
(3)利润表;
(4)现金流量表;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7)中期财务报告。
第六节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本节内容包括:
(1)附注披露的总体要求
(2)附注的主要内容
(3)分部报告
(4)关联方披露
一、附注披露的总体要求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相关信息应当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企业披露附注信息时,应当按照一定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二、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
(3)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8)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三、分部报告
(一)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经济特征不相似的经营分部,应当分别确定为不同的经营分部。具有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合并为一个分部: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
(2)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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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机制等。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1.重要性标准的判断
企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分部收入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②资产处置净收益;③营业外收入;④出资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①利息费用,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②资产处置净损失;③营业外支出;④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⑥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情况下,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分部费用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
①如果分部利润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相应的应收账款、贷款、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
②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固定资产;
③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无形资产或商誉的摊销额或减值额,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无形资产。
2.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
未满足上述10%重要性标准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报告分部:
(1)企业管理层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2)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其他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经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也不将该经营分部与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的,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将该经营分部的信息与其他组成部分的信息合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3.报告分部75%的标准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4.报告分部的数量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略)
四、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11.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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