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试,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相当,但主观题因难度较高,成为通关关键。主观题以案例分析为主,尽管挑战大,其考核要点却相对集中,便于考生锁定重点,强化练习。以下财科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重难核心考点,希望在后续的备考中,帮助考生聚焦要点,合理利用备考时间!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选择,案例15分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提前履行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电子合同的履行:
标的为商品,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以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记载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记载与实际不符,以实际为准。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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