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科目的调整尤为显著,精准把握关键考点及新增考点,是高效备考、全面覆盖考核内容的关键。确保所学知识在考场上能够灵活应用,应答自如。特别是经济法第四章聚焦于“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与融资租赁合同同属于“要式合同”范畴。该章节内容基础易懂,但鉴于其融入了2024年的最新变化,故成为考生需重点关注的领域。为助力考生高效备考,财科已精心梳理本章核心考点,旨在帮助考生精准聚焦,事半功倍地掌握关键知识。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典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包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案例分析题)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22年案例分析题)
5.垫资
(1)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垫资及其利息,承包人有权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本金及相应利息。但需注意,若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了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或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出部分将不被法院支持。
(2)若当事人对垫资事项未作明确约定,则垫资款项应视为工程欠款处理,即按照处理工程欠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3)在当事人未就垫资利息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提出支付利息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没有明确利息约定时,承包人无权要求额外支付利息。
6.工程欠款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循双方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垫资vs工程欠款
垫资 |
工程欠款 |
|
未约定 利息 |
不支付利息 |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约定利息 |
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
按照约定 |
7.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违约未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逾期未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地位上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案例参考:2018年)
(3)承包人针对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2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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