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试,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相当,但主观题因难度较高,成为通关关键。主观题以案例分析为主,尽管挑战大,其考核要点却相对集中,便于考生锁定重点,强化练习。以下财科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重难核心考点,希望在后续的备考中,帮助考生聚焦要点,合理利用备考时间!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选择,案例15分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3.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VS撤销权
|
代位权 |
撤销权 |
适用条件 |
怠于行使 到期债权 |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已经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承担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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