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试,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相当,但主观题因难度较高,成为通关关键。主观题以案例分析为主,尽管挑战大,其考核要点却相对集中,便于考生锁定重点,强化练习。以下财科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重难核心考点,希望在后续的备考中,帮助考生聚焦要点,合理利用备考时间!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1: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1.法定事项
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先约定后法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兜底条款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考点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5.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3: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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