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试,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相当,但主观题因难度较高,成为通关关键。主观题以案例分析为主,尽管挑战大,其考核要点却相对集中,便于考生锁定重点,强化练习。以下财科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重难核心考点,希望在后续的备考中,帮助考生聚焦要点,合理利用备考时间!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选择,案例15分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商品房规划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
【解释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二)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生效;不需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约定与实际签订地不符,以约定为准。
三、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单方制定,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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