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多选题、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6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复核 |
复习提示 |
本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内容容易理解,需要考试重点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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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材变化
无实质性变化。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目标和框架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和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为实施质量管理而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其目标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事务所全部成员)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包括八个要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5.业务执行;
6.资源;
7.信息与沟通;
8.监控和整改程序。
【提示】上述各要素应当有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 |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 |
2.风险导向的思路 |
按照风险导向的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设定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
3.根据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需要进行“量身定制” |
不应当机械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也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由于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类型、业务风险等方面不同,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上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其复杂程度和规范程度也会存在差异 |
4.不断优化和完善 |
质量管理体系是动态的,不应一成不变 |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1/8)
按照风险导向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一)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二)对风险评估程序的动态调整
1.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这些变化。
2.如果识别出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调整之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并在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
(1)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或调整之前设定的额外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调整之前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重新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或调整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治理和领导层(2/8)
(一)相关质量目标
针对治理和领导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共五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这种“质量至上”的文化应当认可并强调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有责任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对于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至关重要;
(3)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都对其执行业务的质量承担责任,或者对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执行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并且这些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当;
(4)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战略决策和行动,都应当坚持质量优先,都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5.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得到恰当的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保障。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质量管理领导层中设定以下三种角色,以保障该体系能够得以恰当地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三类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和资质;
(2)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3)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
(4)充分理解其应负的责任并接受对这些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能够直接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沟通。(有助于领导层之间传递信息,有利于决策)
4.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合伙人和员工)
1.总体原则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晋升、业绩考核、薪酬、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
(2)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将质量因素作为人员考评、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
2.合伙人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3.晋升合伙人的管理
(1)在晋升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3)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虑重大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该问题是否表明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人员的整改情况等因素,判定执业中的质量问题是否重大。如果在经过适当的期间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人员的执业质量已经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满足晋升合伙人的标准,该人员可以恢复晋升机会。
(4)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与执业质量挂钩的合伙人奖惩机制。
4.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2)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5.关键管理人员的调度和配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或分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8)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1.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
2.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任何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的原因和后果及时作出适当应对;
3.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
2.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防止影响独立性)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8)
(一)相关质量目标
1.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所作出的判断是适当的,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
①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包括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获取了足以支持上述判断的充分信息;
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营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包括市场份额的增长、聚焦于特定行业或新业务拓展等;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更多关注其盈利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经济利益优先,则可能为取得较高的业务收入而承接一些高风险的客户,这些客户的风险可能超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受能力,从而可能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应对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知悉了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在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知悉,将会导致其拒绝接受该客户关系或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二)树立风险意识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七、业务执行(5/8)
(一)相关质量目标
针对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2.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3.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4.项目组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业务;
5.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6.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二)业务分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矩阵式管理,即结合所服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分部)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三)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含义 |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
委派资质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其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 3.是否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业务特点、发展趋势、重大风险,以及该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
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
(四)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组 |
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是指在项目组内部实施的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复核的层级、各层级的复核范围、执行复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复核的记录要求等 |
(五)项目质量复核
1.相关概念
项目质量复核 |
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
2.复核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项目质量复核和项目组内部复核区别
区别方面 |
项目质量复核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复核的主体不同 |
由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执行 |
由项目组内部人员执行的复核,通常包括多个复核层级 |
适用的业务范围不同 |
仅适用于: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
适用于所有业务 |
复核的内容不同 |
主要聚焦于复核两个方面内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根据重大判断得出的结论; |
内容比较宽泛,涉及项目的各个方面 |
(六)意见分歧
1.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解决意见分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七)出具业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2.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八)投诉和指控
1.投诉和指控可能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八、资源(6/8)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培养和留住在下列方面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1)具备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2)执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活动或承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重视,不断培养和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其他奖惩措施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责或认可。
3.当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方面缺乏充分、适当的人员时,能够从外部(如网络、网络事务所或服务提供商)获取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4.会计师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5.会计师事务所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各项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6.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技术资源,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7.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知识资源,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高质量业务的持续执行提供支持,并且这些知识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8.从服务提供商获取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知识资源能够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二)与资源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入足够资源,建立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4.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电子邮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系统服务器应当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规定。
5.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6.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
九、信息与沟通(7/8)
(一)相关质量目标(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确保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生成和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与外部各方沟通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系统能够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2.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文化认同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交换相关、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交换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向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传递信息,传递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足以使其理解和履行与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相关的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和项目组在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向会计师事务所传递信息。
4.会计师事务所向外部各方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传递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所在的网络、网络中的其他事务所,或者向服务提供商(如有)传递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的规定向外部利益相关方传递信息,或为了帮助外部各利益相关方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而向其传递信息。
(二)与信息与沟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2.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向外部各方沟通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是适当的;
3.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外部沟通时应当沟通哪些信息,以及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范围和适当形式。
十、监控和整改程序(8/8)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质量目标:
1.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及时的信息;
2.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整改。
(二)监控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既包括定期实施的监控活动,又包括持续实施的监控活动。
2.在确定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对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
(2)针对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设计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3)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以及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设计;
(4)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变化;
(5)以前实施监控活动的结果,包括以前实施的监控活动是否仍然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以及为应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6)其他相关信息。
3.周期性检查
(1)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检查工作的人员。
(3)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
(4)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2)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实现其目标。
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1)未能设定某些质量目标,而这些质量目标对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必要的;
(2)未能识别或恰当评估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
(3)未能恰当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应对措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一项应对措施或者多项应对措施的组合未能将相关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质量管理体系的某些方面缺失,或者某些方面未能得到恰当的设计、实施或有效运行。
3.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发现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存在的缺陷。
4.针对识别出的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方法评价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1)调查缺陷的根本原因;
(2)评价这些缺陷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
(四)整改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对根本原因的调查结果,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
2.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2.作为评价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可能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
(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2)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对相关人员的业绩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提示】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一)记录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记录,以实现下列目的:
1.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理解提供支持,包括理解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执行中的角色和责任;
2.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实施和运行提供支持;
3.为应对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证据,以支持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二)记录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1.主要负责人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各自的身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3.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4.实施的监控和整改程序;
5.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评价及其依据。
(三)记录的保存期限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该期限应当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2.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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