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多选题、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6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复核 |
复习提示 |
本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内容容易理解,需要考试重点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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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材变化
无实质性变化。
第二节 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应受到被复核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1.由于项目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除此之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3.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影响:
(1)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质量控制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提示】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2)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派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例如,甲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三)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
1.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2.除此之外,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和应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其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
(一)复核程序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1.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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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3.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且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针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1)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3)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二)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2.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之前签署业务报告;
3.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适当行动。
(三)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
2.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3.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三、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工作底稿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负责就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2.对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足以使未曾接触该项目的,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对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如有)所执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在实施复核的过程总得出的结论。
3.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2)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的依据;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无法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或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所发出的通知;
(5)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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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