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5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
复习提示 |
本章和第22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均是介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理解容易,需要记忆 |
本章教材变化
1.重新表述“判断网络事务所的条件、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内容”;
2.增加“上市实体”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利益
一、一般规定
1.经济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经济利益包括:
直接经济利益 |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提示】一些常见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证券或其他参与权,诸如包括股票、债券、认沽权、认购权、期权、权证和卖空权等。 |
间接经济利益 |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
3.经济利益的判断
(1)受益人可能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经济利益。确定经济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
(2)如果受益人能够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这种经济利益为直接经济利益。
例如,投资经理投资了共同基金,而这些共同基金投资了一揽子基础金融产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共同基金属于直接经济利益,而这些基础金融产品将被视为间接经济利益。
4.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一)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1.除例外情况外,下列各方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包括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即审计项目组),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提出薪酬建议、进行直接指导、管理监督、提供咨询、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转换付出的对价计入当期损益
(2)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分部。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隶属于不同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3)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2.例外情况
上述规定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或者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该主要近亲属可以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该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能够应对因该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2)当该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在股票期权中,有权行使期权时,能够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二)在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
1.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三)作为受托管理人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上述(一)中各方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受托管理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该项信托而言并不重大;
3.该项信托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受托管理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审计客户经济利益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四)与审计客户拥有共同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
1.经济利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审计客户无法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提示】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之前,该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五)无意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因企业合并或类似情况,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而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
(六)其他情况下的经济利益
1.与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团队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②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其他近亲属拥有经济利益的要求。
(1)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下列防范措施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①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②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
【提示】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对其他人员拥有经济利益的要求。
(1)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知悉下列其他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也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①除上述(一)中提及的人员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
②与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2)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团队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以消除不利影响;
②不允许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③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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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