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2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保密原则、收费要求、利益冲突 |
复习提示 |
本章和第23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均是介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理解容易,需要记忆 |
本章教材变化
无实质性变化。
第一节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诚信;
2.客观公正;
3.独立性;
4.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5.保密;
6.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1.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可信。
2.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列问题,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
(1)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产生误导。
3.举例来说,在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中,下列事项可能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
(1)引起重大风险的事项,如舞弊行为;
(2)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而客户未对此作出调整或反映;
(3)导致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出现重大困难的情况,例如,客户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难以作出结论性陈述;
(4)与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选择、应用和一致性相关的重大发现和问题,而客户未对此在其报告或申报资料中反映;
(5)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解决的重大审计差异。
4.会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关联。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恰当的业务报告(例如,在审计业务中,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二、客观公正
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
如果存在对职业判断产生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职业活动。
三、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不受外来力量控制、支配,按照一定之规行事。
独立性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不是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1.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
(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2.勤勉尽责,要求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准则的要求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会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从事专业服务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3.在适当时,会员应当使客户、工作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五、保密
1.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2.根据该原则,会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警觉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会交往中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要警觉无意中向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提示】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单位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3)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4)对拟承接的客户、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5)在未经客户、工作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会员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
(6)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已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不得在职业关系结束后利用或披露因该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8)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为会员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3.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良好的职业行为
1.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2.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3.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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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