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5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
复习提示 |
本章和第22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均是介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理解容易,需要记忆 |
本章教材变化
1.重新表述“判断网络事务所的条件、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内容”;
2.增加“上市实体”的概念。
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一、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1)如果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该类人员仍保持重要交往,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①该人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
②应付该人员的金额(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③该人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
即使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 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修改审计计划;
②向审计项目团队分派与该人员相比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
③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审计项目团队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1)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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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②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作岀的重大判断,可能能够将其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不利影响以及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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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
(1)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2)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12月,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该财务报表的审计,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提示】从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至最早可以加入客户的这一期间,被称为“冷却期”。 |
2.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该高级合伙人不再担任该职位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
3.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该人员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该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应付该人员的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该人员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该人员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
二、临时借出员工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
(1)仅在短期内向客户借出员工;
(2)借出的员工不参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该员工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且审计客户负责指导和监督该员工的活动。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可能能够应对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可能能够应对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3)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可能能够应对因密切关系或过度推介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不利影响及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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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
(1)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
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 |
(1)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
四、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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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