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考题类型 |
简答题 |
考试分值 |
5分左右 |
高频考点 |
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
复习提示 |
本章和第22章属于每年必考简答题章节,均是介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理解容易,需要记忆 |
本章教材变化
1.重新表述“判断网络事务所的条件、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内容”;
2.增加“上市实体”的概念。
第五节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将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人的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2.变更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担任的角色或其所实施任务的工作,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内部或外部质量复核,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任职期
1.一般原则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下列一项或多项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项目合伙人;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其他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职务。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冷却期的规定。
2.特殊规定
(1)在任期内,如果某人员继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时间内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因自我评价对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该人员不得在二年内担任该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在获得审计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年。
3.任职期的计算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除非该人员不再担任这些职务的期间达到最短时间要求,否则累计期间不得清零并重新计算。
(2)最短时间要求应当是一个连续的期间,至少等于该人员所适用的冷却期。
(3)该人员担任的职务不同,冷却期的长度也不同,具体来说,某人员适用的冷却期应当根据该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前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
(4)如果某人员担任某个审计客户的项目合伙人三年,之后被调离该审计项目组二年,则该人员最多只能继续担任该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二年(即五年减去累计的三年)。在此之后,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冷却期的规定。
4.审计客户变成公众利益实体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人员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最多还可以继续服务二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冷却期
1.一般原则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冷却期的规定:
(1)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2.继续担任关键合伙人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提示】在确定某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时,服务年限应当包括该人员在之前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针对同一审计业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如适用)。
3.冷却期的限制
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3)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4)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
①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
②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提示】上述规定并非旨在禁止个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职务,如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
表23-1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 |
冷却期 |
任职期特殊情况 |
项目合伙人 |
5年 |
5年 |
6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 |
3年 |
6年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 |
2年 |
6年 |
表23-2 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 实体前的服务年期(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冷却期 |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
X≤3年 |
(5-X)年 |
5年 |
3年 |
2年 |
X≥4年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如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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