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租赁
本章内容属于重点章,主要介绍租赁的含义与识别、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特殊租赁的会计处理。特别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特殊租赁的会计处理大家需要做计算分析题准备。本章预计分值为8分左右。
本章内容包括:
(1)租赁概述
(2)承租人会计处理
(3)出租人会计处理
(4)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租赁概述
本节内容包括:
(1)租赁的识别
(2)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3)租赁期
一、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与要素
例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如果客户有权在部分合同期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则合同包含一项在该部分合同期间的租赁。
考虑因素 |
判 断 方 法 |
|
|||
物理是否可区分 |
(1) |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 |
|
||
(2) |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
|
|||
|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
|
|||
解释 |
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均能自由替换合同资产,那么实际上,合同指规定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类资产,而不是被唯一识别出的一项或几项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
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
||
(1) |
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例如,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
||
(2) |
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
||
考虑因素 |
与资产位于资产供应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资产位于客户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换资产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过其所能获取的利益。 |
||
判断方法 |
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 |
||
例如 |
①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②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③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④使用期间资产的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
||
不具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几种情形: |
(1)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
||
(2)资产供应方在资产运行结果不佳或者进行技术升级的情况下,因修理和维护而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实质性替换权。 |
|||
(3)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试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
扫二维码了解更多!
(1)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在整个使用期间独家使用该资产)。 |
|
||||
|
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持有或转租资产,直接或间接获得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
|
|||
经济利益 |
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资产的主要产出和副产品(包括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潜在现金流量)以及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实现的其他经济利益。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应向资产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量作为对价,该现金流量仍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
|
|||
例如 |
如果客户因使用零售区域需向供应方支付零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价,该条款本身并不妨碍客户拥有获得使用零售区域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客户支付给零售区域供应方的部分现金流量是使用零售区域的权利的对价。 |
||||
评估方法 |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
|
|||
例如
|
①如果合同规定汽车在使用期间仅限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该区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在该区域外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②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在使用期间仅能在特定里程范围内驾驶汽车,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允许的里程范围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该里程范围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
|
|||
(2)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
|
||||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①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②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
|
第一种情况 |
如果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在合同界定的使用范围内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视为客户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
|||
判断方法 |
在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在该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为相关的决策权。 |
|||
相关决策权 |
指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权。 |
|||
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可能因资产性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此类例子包括:①变更资产的产出 类型的权利。 |
||||
例如 |
①决定将集装箱用于运输商品还是储存商品,或者决定在零售区域销售的产品组合。②变更资产的产出时间的权利。例如,决定机器或发电厂的运行时间;③变更资产的产出地点的权利。例如,决定卡车或船舶的目的地,或者决定设备的使用地点;④变更资产是否产出以及产出数量的权利。例如,决定是否使用发电厂发电以及发电量的多少。 |
|||
某些决策权并未授予客户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例如,在资产的使用目的和 方式未预先确定的情况下,客户仅拥有运行或维护 资产的权利。这些决策权对于资产的高效使用通常是必要的,但它们往往取决于有关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来决定,而并非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 |
第二种情况 |
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作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 |
|
评估方法 |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时,除非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由客户设计,企业应当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例如,如果客户仅能在使用期间之前指定资产的产出而没有与资产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决策权,则该客户享有的权利与任何购买该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同。 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包含在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资产使用的最大工作量,限制客户使用资产的地点或时间,要求客户遵守特定的操作惯例,或者要求客户在变更资产使用方式时投资资产供应方。这些权利虽然对客户使用资产权利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是其本身不足以否定客户拥有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 |
(二)租赁的识别
识别 |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企业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
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以从单独使用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
提示: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除非合同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二、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一)租赁的分拆
1.分拆方法
2.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 |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
承租人 |
通常情况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 |
|
单独价格的确定 |
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 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 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
||
简化处理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
||
特殊规定 |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
||
出租人 |
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
(二)租赁的合并
同时满足 |
基本条件 |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 |
其他条件 |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
提示: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三、租赁期
租赁期 |
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 |
|
承租人 |
续租选择权 |
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
终止租赁选择权 |
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提示: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不同于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读。
(二)不可撤销期间
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
具体情形 |
不可撤销期间的确定 |
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 |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 |
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 |
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 |
只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 |
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越短 |
通常,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越短,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原因在于不可撤销期间越短,获取替代资产的相对成本就越高。 |
承租人以往曾经使用过特定类型的租赁资产或自有资产 |
如果承租人以往曾经使用过特定类型的租赁资产或自有资产,则可以参考承租人使用该类资产的通常期限及原因。例如,承租人通常在特定时期内使用某类资产,或承租人时常对某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则承租人应考虑以往这些做法的原因,以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对此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 |
与租赁的其他条款相结合的考虑 |
例如,无论承租人是否行使选择权,均保证向出租人支付基本相等的最低或固定现金,在此情形下,应假定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又如,同时存在原租赁和转租赁时,转租赁期限超过原租赁期限,如原租赁包括5年的不可撤销期间和2年的续租选择权,而转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限为7年,此时应考虑转租赁期限及相关租赁条款对续租选择权评估的可能影响。 |
购买选择权的评估方式应与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方式相同,购买选择权在经济上与将租赁资产全部剩余经济寿命的续租选择权类似。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
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时,预期将为承租人带来重大经济利益;
(2)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租赁资产的重大改动或定制化调整;
(3)承租人做出的与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直接相关的经营决策。例如,决定续租互补性资产、处置可替代的资产或相关使用权资产的业务。
如果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修改租赁期。例如,在下述情况下,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将发生变化:一是承租人实际行使了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
二是:承租人未实际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
三是某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义务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
四是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禁止承租人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