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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
(二)已出租的建筑物 |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尚未完工的商场不属于空置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
(三)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以下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1)自用房地产 如企业出租给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手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即使房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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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后出售的,如果用于不同目的部分的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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