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序号 |
考点 |
考频 |
考点一 |
支付结算 |
★★★★ |
考点二 |
票据责任 |
★★★★ |
考点三 |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 |
考点四 |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
★★★★★ |
考点五 |
票据抗辩 |
★★★★★ |
考点六 |
票据丧失及补救 |
★★ |
考点七 |
汇票的出票 |
★★★ |
考点八 |
汇票的背书 |
★★★★★ |
考点九 |
汇票的保证 |
★★★ |
考点十 |
汇票的追索权 |
★★★★ |
考点十一 |
本票 |
★★ |
考点十二 |
支票 |
★★ |
考点十三 |
国内信用证 |
★★★ |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支付结算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支付结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支付结算的方式
2.银行结算账户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的方式
(1)适用于同城还是异地。
同城结算方式:本票、支票。
异地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银行汇票。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
(2)借记还是贷记。
借记支付工具:银行汇票、本票、支票。
贷记支付工具: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2.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用途:①存款人的主办账户;②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③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用途: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②可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提示】没有数量限制。
(3)专用存款账户。
用途:社保基金、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各项专项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4)临时存款账户
用途: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
注册验资;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提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责任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责任。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票据责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其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就是
票据关系上的票据义务。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
① 本票出票人。
②汇票承兑人。
【解释1】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
【解释2】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
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次债务人
① 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② 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③ 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票据凭证
2.特定事项的记载
3.签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的票据,票据无效。
2.特定事项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3.签章
(1)票据法的规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司法解释的规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
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公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
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
担其他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解释】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
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己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
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解释】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
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抗辩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抗辩。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节票据抗辩 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票据抗辩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 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② 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 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 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 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 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因为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 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但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
② 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 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未给付对价或明知抗辩事由的除外。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丧失及补救。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票据丧失及补救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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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民事诉讼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1.挂失止付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解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 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
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1】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
【解释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② 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
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 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
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
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3.提起民事诉讼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汇票的出票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汇票的出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节汇票的出票 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关于汇票的格式
2. 出票的效力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汇票的出票
【解释】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关于汇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7项:
① 表明“汇票”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解释】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
【解释】银行汇票上存在三个金额: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结余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3项:
①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解释】付款日期有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② 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即为
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2.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
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②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因为出票人的委托而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并不直接成为票据债务人。
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注意】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汇票的背书
同学们一起来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预习考点:汇票的背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八节汇票的背书 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2.转让背书的格式
3.质押背书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预习考点】:汇票的背书
【解释】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①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
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 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转让背书的格式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
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解释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
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
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解释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
3.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
得将其转让。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
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未记载“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