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注册会计师《税法》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我国现行税收里的“大税种”之一,学员们在备考时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的注意,而且此内容在税务师《税二》中也是核心内容,一备两考的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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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人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居民企业 |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
基本税率25% |
||
非居民企业 |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取得所得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
境内所得+与其在我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
|
取得所得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境内所得 |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财产转让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注册会计师《税法》向来有“碎法”之称,在备考之初就能将知识稳扎稳打的消化吸收,会更利于后期复习时重拾知识记忆。想要顺利通过考试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跟上进度认真学习,注会备考是一个长跑的过程,想要更快进入学习状态,一定要找一个良好的备考氛围学习,这样也会潜移默化的提高你的学习效率,北京财科学校2024年注会长线面授集训班、周六日轻松通关班、高端精英班开课 ,“高三式”严管,提供食住,名师现场面授,课后一对一答疑解惑,问题不堆积,不过夜,一天10--12小时高效学习,助力一次通过。购课即赠同步直播+网课及机考系统 点击了解更多课程>>>
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