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 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内容很多,其实不论是注会考试,还是日常财税岗位的账务税务处理,增值税都是至关重要的税种,而且内容繁多,规定细致,考生们需要几轮复习不断巩固,提早开始学习,夯实基础,可以让后续几轮巩固提速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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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反向记忆)
(1)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罚没物品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0)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与兼营
要点 |
混合销售 |
兼营 |
定义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
同时经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税务处理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随同主业) |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特例 |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注册会计师《税法》向来有“碎法”之称,在备考之初就能将知识稳扎稳打的消化吸收,会更利于后期复习时重拾知识记忆。想要顺利通过考试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跟上进度认真学习,注会备考是一个长跑的过程,想要更快进入学习状态,一定要找一个良好的备考氛围学习,这样也会潜移默化的提高你的学习效率,北京财科学校2024年注会长线面授集训班、周六日轻松通关班、高端精英班开课 ,“高三式”严管,提供食住,名师现场面授,课后一对一答疑解惑,问题不堆积,不过夜,一天10--12小时高效学习,助力一次通过。购课即赠同步直播+网课及机考系统 点击了解更多课程>>>
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