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 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小税种,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复习也相对容易,同学们在学习时需要依据客观题的细致考核标准,准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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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如下: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包括农村)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
具体规定 |
计税依据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
税额计算 |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五)税收优惠
1.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2.下列用地,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独立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购房 |
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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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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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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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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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