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增值税非常重要的计税凭证,因此在确定和核算增值税时,发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法》对发票的管理也十分重视。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预习知识中,财科已经帮考生整理出来有关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内容,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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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纳税人身份 |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②应税销售行为享受免税的 ③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是自然人的 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 ⑤金融商品转让 ⑥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⑦旅游服务中,选择差额征税的,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⑧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销售额中减除的部分 |
小规模 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除另有规定外)。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第(1)、(2)、(3)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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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