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 的增值税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进项税额的计算,因为只有准确算出进项税,才能结合销项税一起完成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对于如此重要的一环,考生们尽早学懂,也是为注会《税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家结合上一篇销项税的计算同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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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2.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或金额×扣除率
(2)支付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通行费种类 |
进项税的抵扣 |
要点 |
道路通行费 |
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 |
桥、闸通行费 |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计算抵扣 |
(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的票据 |
进项税的抵扣 |
要点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凭票抵扣 |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注明旅客 身份信息的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计算抵扣 |
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
公路、水路等 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3.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折算抵扣
(1)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也可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3)、(4)中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3)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
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在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还可表述成: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额的方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额的方法。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供货方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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