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入门需要先掌握概念类的基础知识,刚刚接触税法的考生,需要耐心对比各个概念的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例如税法原则,涉及到的文字概念居多,在理解的前提下抓住概念关键词加深记忆。
推荐阅读:
■24年注会新课大升级,买课送课,更划算!>>>
■面授集训旗舰班享更大优惠,免费住宿最高立减9000元千万不要错过>>>
■ 名师面授“高三式教学”管理!注会面授魔鬼封闭集训小班VIP名师伴学>>>
■ 财科学校面授集训各大班次随心选,六科联报立省6000>>>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举例、解释 |
税收法定原则 |
(1)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
税收公平原则 |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
实质课税原则 |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实质重于形式) |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注册会计师《税法》向来有“碎法”之称,在备考之初就能将知识稳扎稳打的消化吸收,会更利于后期复习时重拾知识记忆。想要顺利通过考试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注会学习吧,北京财科学校2024年注会长线面授集训班、周六日轻松通关班、高端精英班开启报名 ,“高三式”严管,提供食住,名师现场面授,学习氛围浓,课后一对一答疑解惑,问题不过夜,一天10--12小时高效学习,助力一次通过。购课即赠同步直播+网课机考系统 点击了解更多课程>>>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