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 中,车辆购置税是客观题也十分常见的知识点,本文中从纳税义务人到征收管理,帮助学员们罗列全面,需要学员们提前熟悉概念与计算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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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1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10%。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率
应税行为 |
计税依据 |
购买自用 |
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即: 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含增值税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进口自用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自产自用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
(五)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9.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征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申报 |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纳税地点 |
(1)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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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由财科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