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预习备考正在进行,虽然破产法律制度内容不算多,但是学习较为重要,所以考生们一定要重视。接下来为大家梳理预习考点破产受理概述的内容,考生也可点击下方推荐阅读,获取更多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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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概述
1.出具证明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2.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受理时间
类别 |
具体规定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其他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特殊情况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知识点来源:专题七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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