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预习备考已经开始!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预习考点破产法律制度内容的学习,带领大家了解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管辖等内容。学透知识点夯实基础是拿分的前提,各位考生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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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1.主体
申请主体 |
申请理由 |
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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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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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
普通债权人 |
重整、破产清算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
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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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职工 |
破产清算、重整 |
2.破产案件管辖
管辖分类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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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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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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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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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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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管辖 |
上级可以管辖下级法院案件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上级法院“想偷懒” |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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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想偷懒”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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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知识点来源: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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