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预习阶段应该怎么学?考生可以提前学习变化可能性较小的基础考点。财科为大家整理了债权人会议的相关内容,各位考生快随财科一起了解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破产法律制度的学习,考生们预习过后也不要忘了及时复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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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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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享有表决权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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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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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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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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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知识点来源: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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