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注会《审计》科目,北京财科学校整理了2023年注会审计重要考点,正在备考审计科目的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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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所属章节】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三节:函证
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联系被询证者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仍未收到回函,应当实施替代程序,归纳如下表。
提示:
①未收到回函指的是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
②消极式询证函仅在不同意所列信息时才予以回函,如果未收到消极式询证函回函,代表被询证者认可被询证的信息。
考虑事项 | 相关内容 |
---|---|
处理思路 | (1)重新核实原地址的准确性并再次发出询证函(2)如果仍未收到回函,则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
替代程序 | 应对所有未回函的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选取部分未回函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
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 在某些情况下,如认为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这些情况可能包括:(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
获取外部证据 | 注重获取第三方证据(外部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内部支持文件。例如,以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为例,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外部物流单位开具的物流或货运单据(如适用)、经被审计单位的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如适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审计证据,而不能仅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出库单或发票等内部支持性文件 |
完成2023年注会报名后,考生们需要尽快开始备考。以上为注会审计第三章“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知识点详解,希望可以帮助考生轻松掌握这部分知识。北京财科学校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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