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科具有内容体量大、专业难度高的显著特点。实务中常见备考误区在于:多数考生为追赶进度而持续推进新课学习,却忽视了对已学内容的系统回顾,导致一轮学习结束后,前期所学内容已因缺乏巩固而大量遗忘,形成“学新忘旧”的恶性循环。因此,建议考生在完成每章节学习后,建立定期复盘机制——通过“周回顾+月总结”的阶梯式复习模式,对核心概念、易错点、跨章节关联知识进行针对性巩固,形成“学习-回顾-巩固”的良性循环,有效对抗遗忘规律,真正实现知识从“短期记忆”到“长期掌握”的转化,为后续强化阶段的高效复习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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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注会《会计》预习知识点第二章 存货
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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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批准前 |
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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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 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的赔款)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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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收发差错原因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 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的赔款) 管理费用(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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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原因 (非正常损失)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点拨】 |
点拨:
因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提示: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存货盘亏或毁损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二、存货盘盈的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处理:
(1)属于自然溢余(如某些作为存货的化学品)的,调整库存存货数量以及存货的单位成本。
(2)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3)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盘盈(如属于日常收发计量且不重大的差错)的,按重置成本冲减当期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内容选自郝永老师《会计》面授课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