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商业汇票出票”乃票据法关键,绝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尤为重要。建议考生结合票据图示,逐项对应,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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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知 识 点】
商业汇票的出票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解释:
自2024年起,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建设和运营的中国票据业务系统取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整合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原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实现了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交易的一体化。电子票据的特点如下:
(1)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只能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实施;(2)票据行为成立和生效条件的“表现形式”与纸质票据行为有明显差异,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能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办理,签章只能是电子签名,票据交付也由纸质票据转移占有变为电子交付。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2022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票据法律制度原则上适用于电子票据,但由于载体的变化,票据的变造、票据丧失补救等制度显然没有了适用空间。电子票据如果在出票或者背书时选择了“不得转让”选项,则后续基本不可能再转让。此外,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优化了提示付款流程,当汇票到期时,系统会自动发起付款提示,持票人无须再手动发起提示付款,这对逾期提示付款相关规则的适用也会有所影响。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方式,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3、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解释: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解释: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依法推定即可。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均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内容 |
商业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必要事项 |
表明“××”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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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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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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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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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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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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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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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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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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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必要事项 |
付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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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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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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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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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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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之后,才基于该承兑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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